公告2018年度奈米標章申請辦法
活動日期
自2017年10月1日-11月30日為止
活動地點
新竹市東區光復路二段321號
聯絡窗口
- 一、2017年起原經濟部奈米標章移轉至本會辦理,為避免影響廠商與消費者權益,當年度採用平行移轉方案,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終止。為建立嚴謹驗證制度,2018年度奈米標章申請將恢復標準作業程序,以符合現況與品質水準要求,展現驗證制度公信力。
- 二、申請奈米標章請檢具相關資料,如下:
- (一) 奈米標章申請書及其相關附件;
- (二) 工廠登記證、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其他法人執照等影本。
- (三) 申請廠商需符合品質管理系統要求事項(如ISO 9001等證明文件),效期內證書影本全份證明。
- (四) 奈米產品生產廠商之品質手冊或品質管理計畫書。
- (五) 奈米產品之品質及安全性等符合相關法規規定或自我宣告之證明文件影本。
- (六) 申請驗證奈米產品相關檢測證明文件(申請驗證規範內之規定檢測項目,並由本會認可之測試實驗室提供自申請日起一年內之測試報告)。
- 三、申請時間自2017年10月1日起,至11月30日為止;標章效期為2018年全年度,期滿欲展延者,依據「奈米標章產品驗證制度作業要點」第九點、第十點辦理。
- 四、費用:依據本會第五屆第七次理監事會通過之「奈米標章收費辦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