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奈米標章新申請暨展延作業
- 自109年10月01日起至10月31日止,開放辦理110年度第一階段奈米標章新申請暨109年度第一階段展延作業,有意申請廠商,請於上列時間內檢具相關資料郵寄至本會,超過時限者恕不受理。
- 110年度第一階段奈米標章新申請作業,獲證者效期自110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屆滿得申請展延兩次。
- 109年度第一階段展延作業,僅受理109年度第一階段已獲證廠商申請。
- 新申請奈米標章請檢具資料如下:(新申請相關資訊)
- (一) 奈米標章申請書及其相關附件;
- (二) 工廠登記證、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其他法人執照等影本。
- (三) 申請廠商需符合品質管理系統要求事項(如ISO 9001等證明文件),效期內證書影本全份證明。
- (四) 奈米產品生產廠商之品質手冊或品質管理計畫書。
- (五) 奈米產品之品質及安全性等符合相關法規規定或自我宣告之證明文件影本。
- (六) 申請驗證奈米產品相關檢測證明文件(申請驗證規範內之規定檢測項目,並由本會認可之測試實驗室提供自申請日起一年內之測試報告)。
- 申請展延者,依據「奈米標章產品驗證制度作業要點」第九點、第十點辦理,並請檢具資料如下:
- (一)奈米標章申請書;
- (二)工廠登記證、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其他法人執照等影本;
- (三)申請廠商需符合品質管理系統要求事項 (如ISO 9001等證明文件);並檢附效期內證書影本全份證明。
- 申請費用依據「奈米標章收費辦法」辦理,由本會通知繳交時間。(繳費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