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奈米標章產品驗證制度作業要點修訂暨110年度第二階段新申請作業
- 本會於110年03月11日完成奈米標章產品驗證制度作業要點第三次修訂,特此公告。
- 修訂內容延長奈米標章使用期限為自發證日起三年,原展延制度停止使用,使用期限回溯至108年度之後獲證廠商。
- 自110年04月01日起至04月30日止,開放辦理110年度第二階段奈米標章新申請作業,有意申請廠商,請於上列時間內檢具相關資料郵寄至本會,超過時限者恕不受理。
- 原申請109年度第二階段展延之廠商,依據新作業要點第九點辦理,繳交有效之品質驗證制度證明與相關費用後生效,效期回溯為自原發證日起三年。
- 新申請奈米標章請檢具資料如下:(新申請相關資訊)
- 奈米標章申請書及其相關附件。
- 工廠登記證、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其他法人執照等影本。
- 申請廠商需符合品質管理系統要求事項(如ISO 9001等證明文件),效期內證書影本全份證明。
- 奈米產品生產廠商之品質手冊或品質管理計畫書。
- 奈米產品之品質及安全性等符合相關法規規定或自我宣告之證明文件影本。
- 申請驗證奈米產品相關檢測證明文件(申請驗證規範內之規定檢測項目,並由本會認可之測試實驗室提供自申請日起一年內之測試報告)。
- 申請費用依據「奈米標章收費辦法」辦理,由本會通知繳交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