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奈米標章111年度新申請案暨原展延作業修正事項
- 自110年10月01日起至10月31日止,開放辦理111年度第一階段奈米標章新申請作業,有意申請廠商,請於上列時間內檢具相關資料郵寄至本會,超過時限者恕不受理。
- 111年度第一階段奈米標章新申請作業,獲證者效期自111年1月1日至111年12月31日。
- 證書有效期限至110年12月31日、具展延作業申請資格之獲證廠商,依據本會(110)奈字第034號公函內容辦理,繳交有效之品質驗證制度證明與相關費用後生效,效期回溯為自原始發證日起三年。
- 新申請奈米標章請檢具資料如下:
- 奈米標章申請書及其相關附件;
- 工廠登記證、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其他法人執照等影本。
- 申請廠商需符合品質管理系統要求事項(如ISO 9001等證明文件),效期內證書影本全份證明。
- 奈米產品生產廠商之品質手冊或品質管理計畫書。
- 奈米產品之品質及安全性等符合相關法規規定或自我宣告之證明文件影本。
- 申請驗證奈米產品相關檢測證明文件(申請驗證規範內之規定檢測項目,並由本會認可之測試實驗室提供自申請日起一年內之測試報告)。
- 如為終端產品應符合相關之CNS要求。如為原料或製程使用者,應符合產業公認之規範標準要求。
- 申請抗菌規範,必須檢附安全性檢測報告,安全性檢測報告可由原料商提供;安全性檢測報告包括皮膚刺激性(PII 值小於 2)和產品中添加物之經口服急性毒性報告無異常現象。【新申請相關資訊】
- 申請費用依據「奈米標章收費辦法」辦理,由本會通知繳交時間。【繳費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