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奈米產業技術發展協會
奈米電子報

奈米標準技術諮議會 (Taiwan Nano Standard Council (TNSC))

在全球化經濟的影響下,標準不只是研發生產製造檢驗之依據,也是經貿之採購及驗收依據,它關係著產品的安全、健康環保,所以在相關產業之生產檢驗、經貿及產品安全等檢驗關卡顯得格外重要。為提升國內奈米相關產業的國際競爭力,台灣奈米標準技術諮議會於2009年6月26日於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舉辦成立大會。諮議會由奈米國家型科技計畫辦公室、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指導設立,並委由工研院量測技術發展中心擔任秘書處,協助奈米標準技術諮議會之運作。

成立宗旨

奈米標準技術諮議會成立宗旨,在支持國內積極發展奈米技術相關標準,建構資訊分享與交流平台,整合各界意見、凝聚共識,促進國內奈米產業加速發展。

奈米標準技術諮議會更可作為與國際標準協調的平台,讓標準的訂定與國際同步。

運作方式

由於國際標準組織(ISO、IEC),以及其他先進國家如美、英、日、中國、以色列…等均有標準制訂委員會等機構,並積極制訂奈米相關標準。因此奈米標準技術諮議會之成立及運作,將參考國際標準組織模式,屬於任務型之委員會,負責規劃與審定奈米相關標準的制訂;另一方面,也作為國際標準組織ISO / TC 229及國際電工協會IEC / TC 113等奈米國際標準技術委員會所對應的國內委員會,協助制訂相關國際標準。奈米標準的制訂將參照國內外需求,由國內專家學者組成技術工作組,起草制訂相關奈米標準。起始階段成立的四個技術工作組,會分別研擬奈米相關名詞的定義、產品功效、計量特性、健康安全環境及原料特性等標準。

奈米標準技術諮議會運作方式
奈米標準技術諮議會

工作小組奈米標準技術諮議會(TNSC)

主席李定國(中央研究院院士)

秘書賴霈綺

連絡電話03-573-2385

E-mailtanidasecretary@gmail.com

奈米標準技術諮議會

工作小組術語與命名(TWA1)

主席蘇宗粲(財團法人安全衛生技術中心董事)

秘書賴霈綺

連絡電話03-573-2385

E-mailtanidasecretary@gmail.com

奈米標準技術諮議會

工作小組量測與特性(TWA2)

主席彭國勝(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副主任)

秘書賴霈綺

連絡電話03-573-2385

E-mailtanidasecretary@gmail.com

奈米標準技術諮議會

工作小組健康 安全與環境(TWA3)

主席楊重熙(閤康生技總經理)

秘書賴霈綺

連絡電話03-573-2385

E-mailtanidasecretary@gmail.com

奈米標準技術諮議會

工作小組奈米物質規格(TWA4)

主席林唯芳(台灣大學教授)

秘書賴霈綺

連絡電話03-573-2385

E-mailtanidasecretary@gmail.com

國際標準組織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 (ISO))

標準為經一致同意並列入正式紀錄之文件化協定(documented agreement),範圍涵蓋技術規格或其他引用為規範特性之規則、指引或定義之準據,標準之運用係為確保物質、產品、製程以及服務等均能符合使用目的。最顯而易見的標準為信用卡以及電話卡格式之標準化。

試想如果不同國家或不同區域採行之技術相似但卻缺乏調和標準,勢必對貿易造成技術性障礙,依賴出口之產業為促使國際貿易程序合理化,爰產生建立全球性標準之需求,此為國際標準之由來。

國際標準起始於 1906 年之國際電子科技委員會(International Electrotechnical Commission, IEC),專責電子技術標準之研定。其他領域之標準,則由1926年設立之國際國家標準化協會聯盟(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the National Standardizing Associations, ISA)負責,ISA初始之工作重點在於機械工程。ISA之活動在1942年因第二次世界大戰停止,至1946年25國代表在倫敦開會決議設立新國際組織,以加速工業標準之國際調和與單一化、促進貨品與服務之國際交換以及發展智財權、科學、技術以及經濟活動之合作,隨後於1947年2月23日建立非政府組織(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之國際標準組織(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 ISO),透過ISO運作達成之國際協定即公布為國際標準。

ISO之成員

會員分類
會員內容描述
會員成員(member body)
為各國國內最具代表性之標準化機構,ISO 僅容許一個代表各該國之標準化機構成為 ISO 之會員,目前約 130 個會員成員。會員成員之職責在於:負責通知國內對國際標準之成形與方案有興趣之利害團體;於國際協商標準協定時表達各該國國內就該標準協定達成之一致意見;負擔各該國應支援 ISO 運作所需財務之比例。
通訊成員(correspondent member)
尚未發展國家標準各國國內之組織可為 ISO 之通訊成員,不需參與 ISO 之技術與政策發展工作,但有權利獲取該組織有興趣之資訊。
約定成員(subscriber member)
經濟活動規模很小之國家,得在負擔優惠會員費之情況下參與 ISO 的活動。

ISO之運作

ISO 的技術性工作具高度分散特性,目前計有約 2,850 個各級技術委員會、次級委員會以及工作小組。在該等委員會中,開放來自工業、研究機構、政府主管機關、消費者團體以及國際組織等代表,平等地參與全球性標準問題之討論,估計每年約有 30,000 專家參與標準之制定工作。

每一項技術標準委員會之管理工作由一 ISO 會員成員負責,通常主事之會員成員指定一或二人專責該委員會之秘書幕僚作業,委員會之主席則協助委員會成員就特定標準問題之解決達成共識,所謂共識係當時就特定標準問題可獲得之最佳解決方案。

ISO 之秘書處設於日內瓦,其職責在於確保文件之分送、協助各級委員會之秘書幕僚與主席瞭解技術性問題、將技術委員會認可之標準協定草案送交 ISO 會員成員表決並公布以及協助各級技術委員會召開會議。雖然 ISO 技術工作多數採通訊方式完成,但仍然平均每一工作天在世界各地均有 ISO 技術委員會之召開。

ISO標準的形成

ISO 標準的形成係根據三項原則,其一為共識性,採納所有利害團體之意見;其二為全球工業性,尋求適合全球工業及消費者之解決方案;最後為自願性,基於市場導向之特性,國際標準之推行係建立在市場內所有關係人自願採行之基礎上。

ISO 標準之成形有三步驟。首先係一國內工業部門基於市場需求提出建立國際標準之要求,並透過該國國內具有 ISO 會員成員身分之國家標準機構向 ISO 提議新工作項目。一旦該項提議獲得同意,第一步驟係由對該項議題有興趣國家之技術專家代表,組成工作小組以界定未來新標準之技術範圍。

工作小組如就技術議題達成協議後,第二步驟即為協商標準規格之細節,此為建立共識階段。俟完成國際標準草案後即進入第三步驟表決,應有三分之二參與本標準討論之會員成員以及四分之三 ISO 會員成員之表決通過,始得成為國際標準。

由以上標準制定程序可知 ISO 國際標準之建立完全出於自願,惟其發展係符合市場導向,並且係基於所有關係人之共識,以確保議定標準之全球運用。

截至目前為止,ISO 已完成 11,000 項國際標準,為符合科技發展、新方法與新物質以及新品質與安全等之需求,ISO 要求國際標準應至少每五年定期檢討。

標準應用之評估

ISO 並不負責監督標準之執行,標準之採行完全由供應商與顧客或將 ISO 標準納為國家標準之主管機關決定。ISO 標準執行之監督評估,完全由公正獨立第三者之實驗機構或審核單位負責稽核,該等提供稽核服務單位之權能,或為政府主管機關之授權,或為建立供應商及顧客間之互信所產生之商業活動需求。ISO 並不監督該等商業活動,惟提供稽核指引 ( Guide ),建立國際認同之自願性審核標準。

一般公司宣稱「取得 ISO9002 認證 ( accreditation )」應係指「取得 ISO9002 驗證 ( certification )」,目前我國國內從事 ISO 驗證之機構甚多 ( 包括商品檢驗局 ),鑒於驗證公司之驗證品質良莠不齊,各國或各地域均成立國家級之認證機構加以管理,以齊一驗證公司品質。各認證機構可透過國際合作簽署多邊相互承認協議,以減少重複之認證程序。經濟部為因應國際趨勢,已於八十六年三月訂定「中華民國品質管理及環境管理認證制度實施辦法」及「中華民國品質管理及環境管理認證委員會設置要點」。

國際間為避免各國個別簽署相互承認所帶來之重複評鑑,陸續成立以促進品保制度/環境管理系統/產品驗證、實驗室驗證、評審人員、訓練課程相互承認為宗旨之國際認證組織。國際認證論壇 ( International Accreditation Forum, IAF ) 即係依前述宗旨並由全世界各認證機構 ( Accreditation Body, 如英國 UKAS,美國 RAB,日本 JAB 等 ) 所組成之國際認證組織,我國品質管理及環境管理認證委員會刻正向 IAF 申請登錄。

ISO9000及ISO14000

ISO 公布之各項標準中,吾人較耳熟能詳者為 ISO9000 及 ISO14000,ISO9000 系列為規範品質保證方面之標準,由 ISO/TC176 品質管理與品質保證委員會負責標準之草擬,ISO14000 則為規範環境管理方面之標準,由 ISO/TC207 環境管理委員會負責草擬標準。茲簡述如下:

ISO分類
ISO內容描述
ISO9001
就企業之整體商業過程包括設計、研發、生產、安裝以及維修等標準訂定規範
ISO9002
和ISO9001不同的是,本項標準不包含設計及研發
ISO9003
本項標準係針對不包括設計控制、生產控制、採購或維修等之商業活動訂定標準規範,基本上僅限運用檢查與測試以確保最終產品及服務符合客戶要求之標準
環境管理系統
ISO14001
環境管理系統 - 附使用指引說明書之規範
ISO14004
環境管理系統 - 原則、系統及支援技術之一般指導綱要
環境稽核
ISO14010
環境稽核 - 總則
ISO14011
環境稽核 - 操作程序 - 環境管理系統稽核
ISO14012
環境稽核 - 稽核人員資格準則
ISO/WD14015
環境稽核 - 場址環境評估
環保標章
ISO/FDIS14020
環保標章 - 環境訴求與宣告 - 總則
ISO/DIS14021
環保標章 - 環境訴求與宣告-自行宣告之環境訴求 ( 第二類 ) - 用詞與定義
ISO/DIS14024
環保標章 - 環境訴求與宣告 - 第一類環保標章指導原則及程序
ISO/TR14025
環保標章 - 環境訴求與宣告-第三類 ( TR為technical report )
環境績效評估
ISO14031
環境管理 - 環境績效評估 - 指導綱要
ISO/TR14032
環境管理 - 環境績效評估案例研究發展計畫
生命週期評估
ISO14040
生命週期評估 - 總則
ISO/FDIS14041
生命週期評估 - 盤查分析
ISO/CD14042
生命週期評估 - 衝擊評估
ISO/CD14043
生命週期評估 - 釋義
ISO/TR14046
生命週期盤查分析數據表格之未來發展
ISO/TR14019
生命週期評估盤查
名詞與定義
ISO14050
用詞與定義,最新發展補充附錄
ISO14064(WG1)
產品標準之環境考量面指引
ISO/DTR14061(WG2)
山林管理組織之 ISO14001 和 ISO14004 使用指導

國際電工委員會 (International Electrotechnical Commission (IEC))

國際電工委員會 ( IEC ) 於 1906 午 10 月在倫敦正式成立。是世界上最早成立的國際標準化團體。它負責制訂電氣和電子領域的國際標準。1908 年,IEC 在倫敦召開了首屆理事會議,通過了 IEC 的第一個章程,並選舉著名的物理學家凱爾文勳爵為第一任主席,查理斯任秘書長。 現在 IEC 已經是世界上最具權威性的國際標準化機構之一,含以下 43 個成員國:中國、美國、英國、獨聯體、法圖、日本、德國、義大利、澳大利亞、奧地利、加拿大、比利時、瑞典、瑞士、荷蘭、挪威、西班牙、匈牙利、捷克、新西蘭、印度、埃及、希臘、芬蘭、丹麥、南朝鮮、南非、以色列、北朝鮮、巴西、盧森堡、保加利亞、南斯拉夫、印尼、愛爾蘭、巴基斯坦,葡萄牙、波蘭、新加坡、馬來西亞、羅馬尼亞、土耳其和泰國。 IEC 現已成立了 82 個技術委員會、1 個無線電干擾特別委員會 ( CISPR )、 1 個 IEC/ISO 聯合技術委員會 ( JICI )、127 個分技術委員會和 700 個工作組。全世界約有 10 萬名電工、電子領域的專家長年無償地為 IEC 工作,制修訂 IEC 國際標準。

壹、IEC標準分類

截止到 1990 年底,IEC 總共發佈約 2700 個 IEC 標準。這些標準按專業分為以下 8 類:

IEC分類
IEC內容描述
第—類
(基礎標準)
名詞術語、量值單位及其字母符號、圖形符號、線端標記、標準電壓、電流額定位元和頻率、絕緣配合、絕緣結構、環境試驗、環境條件的分類、可靠性和維修性
第二類
(原材料標準)
電工儀器用工作液、絕緣材料、金屬材料電氣特性的測量方法、磁合金和磁鋼、裸鋁導體
第三類
(一般安全、安裝和操作標準)
建築物、船上的戶外嚴酷條件下的電氣裝置、爆炸性氣體中的電器、工業機械中的電氣設備、外殼的保護、帶電作業工具、照明保護裝置、鐳射設備
第四類
(測量、控制和一般測試標準)
電能測量和負載控制設備、電子技術和基本電量的測量設備、工業過程測量和控制、核儀錶、儀錶用互感器、高壓試驗裝置和技術
第五類
(電力的產生和利用標準)
旋轉電機、水輪機、汽輪機、電力變壓器、電力電子學、電力電容器、原電池和電池組、電力繼電器、短路電流、太陽光伏系統、電氣牽引設備、電焊 、電熱設備、電汽車和卡車
第六類
(電力的傳輸和分配標準)
開關設備和控制設備、電線、低壓熔斷器和高壓熔斷器、電湧放電器、電力系統的遙控、遙遠保護及通信設備、架空線
第七類
(電信和電子元件及元件標準)
半導體器件和積體電路、印製電路、電容器和電阻器、微型熔斷器、電子管 、繼電器、纖維光學、電纜、電線和波導、機電元件、壓電元件、磁性元件和鐵氧體材料
第八類
(電信、電子系統和設備及資訊技術標準)
無線電通信、資訊技術設備、資料處理設備和辦公機械的安全、音頻視頻系統的設備、醫用電氣設備、測量和控制系統用數位資料通信、遙控和遙護、電磁相容性,無線電干擾的測量、限制和抑制;報警系統;導航儀錶

貳、IEC標準的制定過程

制定 IEC 國際標準的工作,主要由各技術委員會 ( TC ) 和分委會 ( SC ) 完成。制定一項國際標準通常要經過以下五個階段:

分類
內容描述
建議階段
在此階段可以由任一國家團體、本技術委員會或分委員會秘書處、另一技術委員會或分委員會、秘書處、與之合作的另一組織、技術管理部門或它所屬的一個諮詢委員會提出新工作專案建議 ( NP )。可以通過通信方式或在技術委員會或分委員會的會議上作出可否採用的決定。新工作項目一旦被列入工作計畫,則第一階段即告完成
準備階段
新的專案被接受後,即任命專案領導人,並成立工作組。工作組由技術委員會或分委員會設立,它將規定其任務及確定將審案呈送技術委員會或分委員會的截止期限。當工作落實 ( WD ) 作為第一委員會草案分發給技術委員會的成員並經中央辦公室登記後,準備階段即告完成。WD 完成期限不得超過2年
委員會階段
第一個委員會草案 ( CD ) 完成後即分發結 TC 或 SC 的所有成員徵求意見,並明確規定答復的最後日期 ( 不少於 3 個月 )。在答復日期終止後,秘書處立即將意見匯總後分發給上述成員,並提交 TC 或 SC 主席,共同磋商關於該工作專案的下一步工作建議 ( 在下述三者中擇其一 )
  • 1) 在下次會議中討論委員會草案和意見
  • 2) 作為國際標準草案登記委員會草案
  • 3) 分發修改的委員會草案
當委員會草案接受並作為國際標準草案分發,而且向中央辦公室登記後,委員會階段即告結束。CD 的完成期限不得超過 5 年
批准階段
在該階段,國際標準草案 ( DIS ) 必須立即分發結各國家團體,採用 “六個月法” 進行投票表決。當贊成票多於 P 成員 ( 即參加成員 ) 投票數的三分之二和反對票少於四分之一的總投票數 ( 包活 O 成員,即觀察員的反對累數 )時,該國際標準草案將獲得批准而成為 “國際標準” 正式出版,此時批准階段即告先成。國際標準草案 ( DIS ) 的完成期限不得超過7年
出版階段
該階段的工作內容包括國際標準的印刷和發行。一旦國際標準出版,出版階段即告完成。 隨著世界科學技術的發展,IEC 也在不斷加快其制定標準的速度,特別是最近幾年更為明顯。從 IEC 成立的 1906 年至 1910 年,IEC 共制定約600 個標準,而 1971 年至 1976 年的 6 年間,與前 65 年相同,也制定了約 600 個標準。1977 年至 1986 年約發佈了 1000 個國際標準,而 1987 年至1989 年約發佈了 600 個標準

參、IEC組織體制

圍繞制定國際標準這一中心工作, IEC 建立了較為嚴密的組織體制 ( 其組織機構見下面的示意圖 )。為了更全面地瞭解 IEC 和掌握 IEC 的動向,下面分別介紹示意圖中的機構。

注:

ACET:電子電信顧問委員會

ACOS:安全顧問委員會

ACEC:電磁相容性顧問委員會

IECQ:電子元器件品質評定體

IECEE:電氣設備安全標準合格試驗體系

GPC:總政策委員會

  1. 理事會:
  2. IEC 最重要的機構。它由 IEC 的 7 位高級官員 ( 主席、剛卸任主席、3 位副主席、司庫和秘書長 )、以及所有 IEC 成員國的國家委員會的主席 ( 或其授權的代表 ) 組成。IEC 現任主席是澳大利亞人 R.E.Breeet 的先生,秘書長是英國人,A.M.Raeburn 先生。 理事會決定 IEC 的方針政策。它批准成立和解散技術委員會 ( TC ) ,授予執行委員會和中央辦公室管理技術工作的許可權等。

  3. 執行委員會:
  4. 它負責處理理事會交辦的事項,可以採取任何必要的措施來保證 IEC 技術工作的順利進行;它審查成立新 TC 或撤銷現有 TC 的必要性,協調 IEC 內部技術工作及共同性問題,並就具體技術問題與其他國際組織聯繫。 執行委員會由 IEC7 位高級官員和經理事會選出12個國家委員會的代表組成。目前這 12 個成員是:澳大利亞、法國、荷蘭、蘇聯 ( 以上任期至1992年 ) 、巴西、中國、英國、瑞士 ( 以上任期至1994年 ) 、加拿大,瑞典、日本、德國 ( 以上任期至1996年 ) 。

  5. 總政策委員會 ( GPC ) :
  6. GPC 是由 IEC7 位高級官員和由主席提名經理事會選出的 6 個個人成員組成。它的任務是在理事會休會期間研究涉及 IEC 發展的重大問題,並在下一次理事會會議上提出建議,同時對加強 IEC 組織內部聯繫以及與外部其他團體之間的聯繫負有特殊的責任。近幾年來,GPC 相當活躍,提出了不少重要建議,且多數為 IEC 採納。因此,應關注 GPC 的活動。

  7. 中央辦公室:
  8. 它實際是 IEC 的秘書處,在秘書長的領導下執行理事會、執委會的各項決定。它負責 IEC 的日常技術和行政事務,包括 IEC 各類檔的分發、IEC 標準的出版以及與 IEC 的 200 多個 TC/SC、700 多個工作組和40 多國專家的日常工作聯繫等事項。自 1947 年以來,IEC 中央辦公室一直設在日內瓦。15 個國家的 190 多位工作人員為其工作。他們分別負責技術部門、認證和顧問委員會、資料庫、六個月法文件、會議、標準出版印刷等項業務。

  9. 電子電信顧問委員會 ( ACET ):

    ACET 于 1955 年成立,主席是英國人家蘭德,其成員由 IEC 的 22 個技術委員會的主席和秘書組成。

    1. 第一組電子元件。
    2. 第二組測量和控制,包括利用電子設備或系統的功率通量的控制。
    3. 第三組資訊技術相有關電子設備。
  10. 安全顧問委員會 ( ACOS ):

    ACOS 的任務是協調和指導 IEC 各技術委員會在安全方面的工作,幫助執委會進行技術管理,提供技術諮詢、確保IEC發佈的標準在安全方面的一致性,特別是對那些跨 TC 的問題提出解決辦法。 ACOS 成立於 1969 年。其成員由執委會指定的5人和由負有安全指導職能的委員會 ( SCl5A、TCl6、SC28A、SC50A、SC50B、 SC50D、TC64、TC70、TC74、TC77 ) 中選出的6人,以及電氣設備安全標準合格試驗體系 ( IECEE ) 的主席組成。 ACOS 的主席是 B.I.Folcker 先生 ( 瑞典 ) 。ACOS 自成立以來做了許多戰略性的工作,並且已由執行委員會付諸實施。目前正在研究和協調的工作主要是:

    1. 基礎研究工作。兒童安全及標準、“安全”一詞的應用、帶電件的定義、可編程式電子系統的安全運 行、直流分量對保護系統裝置的影響、電磁場對人體的影響等。
    2. 安全標準的協調統一。對照 IECl04 導則,對具有安全指導職能的委員會和安全專業職能委員會,在 ACOS 統一領導下就基礎安全標準與專業安全標準及產品安全標準之間的關係進行協調。
    3. 安全標準的解釋工作。
  11. 電磁相容性顧問委員會 ( ACEC ):

    ACEC 于 1987 年成立,其任務是在 IEC 內部及與其他有關組織之間就產品或系統的有關電磁相容標準進行指導和協調。協調活動涉及干擾的輻射、耦合和抗擾度,它包括:定義、測量設備、測量方法、要求和限制、實施規程、電磁環境和特徵分類。

    此外,它還向執委會推薦承擔有關危險輻射 ( 非電離 ) 工作的 TC 等。它的成員是由 TC/SC 或有關組織的專家組成:SCl2A、SC17B、TCl8、TC40、SC41B、TC42、SC45A、TC57、TC62、TC65、TC77、 SC77A、SC77B、TC8l、ITCI/SC25、CISPR和OIML。

    ACEC 目前正在協調的工作有:編制 IECl07 導則的修訂版 ( 起草電磁相容性標準的指南 );高空核電磁脈衝防護裝置 ( HANEMP );編制 IEC 電工辭彙第 161 章:電磁相容性等。

    1991 年初,ACEC 研究了和CENELEC ( 歐洲電工標準化委員會 ) 在 EMC 領域的合作和協調問題,一致認為應迅速在 IEC 和CENELEC 內制定 EMC 標準,以滿足實施歐洲經濟共同體 ( EEC ) EMC 指令的需要。為此,ACEC 和CENELEC 建議把 EMC 標準分為四類,並確定了制定以下四類標準的分工:

    1. EMC基礎標準:
    2. 所謂基礎標準是指給出通用的和基本條件的標準,或者是能滿足 EMC 的某些規則。它們涉及並適用於所有產品和系統,被用作產品技術委員會的參照檔。

      通常基礎標準不專用於特定產品或產品系列,主要含以下內容:術語、EM 現象的表述、電磁相容性水準的規範、干擾輻射的一般要求、有關設備抗擾度方面的嚴酷試驗水準的建議、測量和試驗技術,環境的表述和分類。

      原基礎標準已由 IEC/TC77、CISPR 或其他 TC 制定。新的基礎標準亦將主要由 IEC/Tc77 和CISSPR 制定,特殊情況下由 CENELEC 的 TC110 制定。在歐洲內部的協調工作由 TC110 承擔。

    3. EMC一般標準:
    4. EMC 一般標準是指與特殊環境有關的標準,它規定了一組適用此環境工作的所有產品或系統的最低要求和試驗程式,不存在適用於特定產品或系統的任何特殊的 EMC 標準。

      值得注意的是,一般 EMC 標準必須參考 EMC 基礎標準,它們包括有關輻射和抗擾度的要求和試驗,規定了技術要求和試驗的限定值。它們不包括詳細的測量方法和試驗方法等,為此,它們應參考基礎標準。 在該標準標題頁的標題後面,它們應加注 “一般 EMC 標準” 字樣。

      一般標準由 CENELEC/TCll0 負責制訂。IEC/TC77 和 CISPR 正在起草有關類似的文件。在CENELEC 職責範圍之外的領域,例如與其他網路條件相應的標準應由 IEC/TC77 或 CISPR 制訂。

    5. EMC產品標準:
    6. EMC 產品標準規定了不專用於特定產品的特殊的EM環境和試驗要求。它們應採用 EMC 基礎標準並與 EMC 一般標準協調。

      需要說明的是,EMC 產品標準應優於一般標準。

      對於特定產品只要沒有產品標準的就應採用有關的一般標準。EMC 產品標準在選擇有關的試驗值時,應與有關的一般標準協調。如有充分理由,它們可規定較高或較低的嚴酷要求。只有在例外和有充分理由的情況下,才允許與基礎標準不一致。EMC 產品標準不包括詳細的測量和試驗方法、試驗設備等,他應參照基礎標準。EMC 產品標準可以來取單個標準形式,可在其他一般標準中以專用條款的形式出現。EMC 產品標準應指明有關安裝和操作條件。在考慮受試設備場合時,應給出準確的事故判據。

      產品標準 ( 或整個產品標準的 EMC 條款 ) 由 IEC 有關 TC 或 CISPR 的 SC 或者 CENELEC 的有關TC 制定。

    7. EMC系列產品標準:
    8. 系列產品指適用於一組類似產品的產品標準。現已確定有下列主要系列產品:家用和商用設備,工業設備,通信設備,無線電收音機、電視機和類似設備,交通和運輸設備,公用家業設備 ( 電、水、氣……),醫療設備,測量和試驗設備。

      系列產品標準由 IEC/TC77 或 CISPR 制訂或協調,可邀請有關產品委員會參與 WG ( 工作組 ) 或 SC 工作。

      此外,ACEC 還與 ACOS 共同組建了一個名為 “EMC 和安全” 的工作組,以應付由於電氣和電子設備複雜性日益增加導致與設備的 EMC 有關的安全問題大大增加。該工作組將從 EMC 和安全兩個方面來編制保證設備基本安全的標準。

      前不久,IEC 已要求其產品委員會在制定標準時應包括 EMC 要求,並要求其電氣設備安全合格認證委員會 ( IECEE ) 考慮擴大其認證範圍 ( 含 EMC 要求 )。當EMC要求包括在 IECEE 的 CB 體系使用的標準中時,各國家的認證團體 ( NCB ) 將發佈包括 EMC 要求的試驗證書。對於 CB 體系內的其他類產品,各 NCB 將發佈包括 EMC 要求的 CB 試驗證書,並提供有關的 EMC 標準,總之,IEC 正在認真考慮組建一個世界性的 EMC 認證體系問題。

  12. 電子元器件品質評定體系 ( IECQ ):
  13. IECQ 成立於 1972 年,是在 IEC、ISO 內第一個實現具體產品品質認證國際化的國際性的認證組織。IECQ 的宗旨是,建立國際性的權威管理機構;制定統一的技術標準和實施品質評定的程式規則,以標準為依據,根據程式規則對生產廠的技術能力和管理水準進行全面的檢查批准;對要求認證的電子元器件進行嚴格測試,從而對符合品質要求的產品授予合格證書和合格標誌,並通過監督保證產品達到和保持驗定時的品質水準;在參加體系的成員國之間,這些被認證的電子元器件不論是使用,還是在貿易中不需再行檢驗,即承認其品質合格。

    IECQ 是一個由第三方對電子元器件進行認證的體系,它是由對此有興趣的 IEC 成員國 ( 現有 25 個 ) 支持的。這些成員國的國家組織機構由一個國家代表機構和一個國家標準機構組成。這些機構同意按 IECQ 章程的規則工作,不加歧視地認可 IECQ 對創造商、銷售商、試驗室的所有批准以及 IECQ 對元器件的認證。

  14. 電氣設備安全標準合格試驗體系 ( IECEE ):
  15. 1985 年 5 月,在 IEC 第 49 屆年會 ( 加拿大蒙特利爾 ) 會議上,決定將 CEE 併入 IEC,並稱為IECEE。CEE 是制定電氣設備安全與試驗規程的機構,過去僅限於歐洲國家參加,1979 年取消了區域限制。CEE 最早制定家用電器安全標準及測試方法標準,到 1977 年共制定了 36 項標準,不少已被各國採用。

    CEE 與 IEC 合併後,將成為 IEC 負責電氣設備認證的機構。目前它下設認證團體委員會 ( CCB ) 和檢測試驗室委員會 ( CTL ),分別負責認證證書事務和有關檢測方面的事務。IECEE 現有 53 個國家參加。目前 IECEE 的工作範圍已擴大到下述設備:IEC348 和 IEC414 涉及的測量儀錶、IEC158、IEC292 和 IEC408 涉及的低壓開關裝置和控制設備、IEC328 和 IEC730 涉及的電氣開關和自動控制器,並正在研究把認證範圍擴大到以下領域:可能在爆炸性氣體中使用的電氣設備、電氣醫療設備、電纜和電線,資訊技術設備、軟體。

肆、IEC標準在國際貿易和仲裁中的作用

當前 IEC 標準已被公認為電工、電子產品國際貿易和仲裁的技術依據,從而受到全世界各國的重視。由於設備按 IEC 標準生產,這就為國際合作創造了有利條件。例如印尼爪哇的 500kv 電網設備就是由許多國家的不同廠家供貨的;其輸電設備由英國的 Balfour Beatty、法國的 Spie Batignelles 等分別供貨,變壓器由奧地利供貨,電網的控制和通信設備由法國一家公司供給。

目前 IEC 的 2l0 個 TC 和 SC 的秘書處共由 23 個成員國承擔,歐美幾個少數工業發達國家承擔絕大多數的 IEC 秘書處的工作,例如法國 35 個、美國 32 個、英國 26 個、西德 25 個、義大利 15 個、荷蘭14個、瑞典 10 個、蘇聯 9 個。日本只有3 個,印度和巴西各承擔 1 個。由此可見,在 IEC 內,歐美工業發達國家占主導地位。當前 IEC 工作重點是迅速發展的高科技領域,如資訊技術、超導、高清晰度電視、纖維光學和與人體健康有關的領域。

IEC 常關注歐洲地區標準化工作,因為 1992 年統一的歐洲大市場將給全世界帶來許多不可捉摸的新因素。為了及時協調 IEC 和歐洲地區的標準化工作,在 1989 年,IEC 與歐洲電工標準化委員會 ( CENELEC ) 達成了交換技術資料的協定。該協定規定了兩組織及時交換有關標準化的文件、刊物、工作計畫、資料庫資料及活動報告等資料的具體內容和交換辦法。

IEC 還非常重視與國際標準組織 ( ISO ) 的技術合作,並積極探討兩組織合併的最佳辦法,以便組成強有力的國際標準化體系。

進入八十年代以來,隨著標準化工作的深入,特別是高科技在全世界的迅猛發展,使相互交叉的國際標準化問題越來越多,很難辯清這些問題是屬於 ISO 還是屬於 IEC。因而兩組織同時開展一項工作的現象不斷出現,兩個搞標準化的組織並存,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它們的工作效率,浪費了財力和物力,使兩組織都難以順應當代科技發展的需要。有鑒於此,兩組織採取 “逐步聯合” 策略,即先成立 IEC/ISO 聯合計畫委員會 ( JTPC ),在 JTPC 的干預和指導下,再在有矛盾和重複的領域成立聯合工作組進行工作。現在已在如下領域成立了IBG/ISO 聯合工作組:技術產品檔用的圖形符號領域 ( IEC/TC3 和 ISO/TCl0、TC145 )、焊接設備電源領域 (IEC/TC26 和 ISO/TC44 )、醫療領域 ( IEC/TC62 和 ISO 的有關 TC )、鐳射領域 ( IEC/TC62、TC7 和IS0/TCl72 )、氣候分類領域 (IEC/TC75 ISO/TC125 )、著火試驗名詞術語領域 (IEC/TC86 和 ISO/TAG5 ) 、模數配合領域、道路車輛領域、工藝程序控制領域、取樣辭彙 ( ISO/TC69/SC5 和 IEC/TC56 )、品質管制和品質保證 ( ISO/TCl76、TC69 和 IEC/TC56 )、版權問題、成像技術領域、品質可靠性和統計學領域。

在成立聯合工作組的基礎上,進一步發展成立 IEC/ISO 聯合技術委員會 ( JTC )。到目前為止,已組成了一個 JTC,授予編號 “1”。這個 JTCl 稱為 IEC/ISO 信息技術聯合技術委員會。它包括原來的 ISO/TC97 和 IEC/TC83 、SC47B。JTC1 成立後,大大加快了工作,原來需要 7 年完成的標準,現在只需 4 年。現在 JTCl 有 16 個分委員會和 75 個工作 。700 項課題已列入計畫。

1987 年,成立了 ISO/IEC 長遠規劃特別工作組 ( LRPG )。

IEC 和 ISO 還批准成立一個名為 “IEC/ISO 主席領導的政策和組織” 小組。該小組提出迫切需要突出 IEC 和 ISO 作為全球標準團體的形象,建議使用 “AIEC/ISO 國際標準化聯盟” 這一名稱,代替原來的 IEC 和 ISO 名稱,並研究在信封、信紙極宣傳材料上如何恰當地表達這一名稱。這個建議在 IEC 和 ISO 組織內正在研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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